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發布部門: 勞動部
發布文號: 勞部發[1996]2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章 材料
第四章 結構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六章 脹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八章 鍋爐房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十章 檢驗
第十一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高檢院,高法院,解放軍總后勤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國鍋爐行業從設計制造到使用運行水平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人鍋[1987]4號)已不能適應當前安全技術監察的需要。為此,我們在廣泛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規程進行了全面修訂?,F將新修訂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印發給你們,請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人鍋[1987]4號)同時廢止。我部已有規定若與新規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規程為準。
各級勞動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新規程。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勞動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規程不適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的規定??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5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6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8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至少還應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圖。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或等于9.8MPa的鍋爐,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鍋爐水循環(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汽水系統圖;
4.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
第9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檢單位名稱和監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下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第六冊TJ231(六)《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的有關規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SDJ245《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鍋爐機組篇)》的有關規定。
第11條 鍋爐在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機構對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條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核應按《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6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第1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爐膽、回燃室、封頭、爐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人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8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19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
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相適應。
第20條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材料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伸長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勞性能和抗腐蝕性能。
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性能類似。
第22條 制造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必須是鎮靜鋼。對于板材其20°C時的伸長率δ5應不小于18%。對于碳素鋼和碳錳鋼室溫時的夏比(“V”形缺口試樣)沖擊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1.鋼板
表3一1 鍋爐用鋼板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用范圍
工作壓力(MPa) 壁厚(℃)
碳素鋼 Q235-A,Q235-B GB700
Q235-C,Q235-D GB3274 ≤1.0 見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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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GB710,GB711 ≤1.0 ?。?/span>
GB13237
20R② GB6654 ≤5.9 ≤450
YB(T)40
20g GB713 ≤5.9③ ≤450
22g YB(T)41
合金鋼 12Mng,16Mng GB713 ≤5.9 ≤400
YB(T)41
16MnR② GB6654 ≤5.9 ≤400
YB(T)40
注:①用于額定蒸汽壓力超過0.1MPa的鍋爐受壓元件時,元件不得與火焰接觸。
?、趹a做時效沖擊試驗合格。
?、壑圃觳皇車椛錈岬腻佂玻ㄥ仛ぃr,工作壓力不受限制。
2.鋼管
表3-2 鍋爐用鋼管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用范圍 用途
工作壓力(MPa) 壁厚(℃)
受熱面管子
碳素鋼 10,20 GB8163 集箱、蒸汽管道 ≤1.0
10,20 GB3087 受熱面管子 ≤5.9 ≤480
YB(T)33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受熱面管子 ≤480
YB(T)32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430①
合金鋼 12CrMoG 受熱面管子 不限 ≤560
15CrMoG GB5310 集箱、蒸汽管道 ≤550
12Cr1MoVG 受熱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熱面管子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要求使用壽命在20年內,可提高至450°C。
?、谠趶姸扔嬎憧紤]到氧化損失時,可用到620°C。
3.鍛件
表3一3 鍋爐用鍛件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用范圍
工作壓力(MPa) 壁厚(℃)
碳素鋼 Q235-A,Q235-B GB700 ≤2.5① ≤350
Q235-C,Q235-D
20,25 GB699 ≤5.9① ≤450
合金鋼 12CrMo 不限 ≤540
ZBJ98016 ≤550
15CrMo ≤565
12Cr1MoV
30CrMo 不限 ≤450
35CrMo
25Cr2MoVA 不限 ≤510
注①不與火焰接觸鍛件,工作壓力不限。
②除各種形式的法蘭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圓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應鋼號軋制或鍛制圓鋼經機加工而成。
a.碳素鋼管件外徑不大于160mm,合金鋼管件或管帽類管件外徑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經無損探傷合格;
c.管件縱軸線與圓鋼的軸線平行。
4.鑄鋼件
表3一4 鍋爐用鑄鋼件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用范圍
工作壓力(MPa) 壁厚(℃)
碳素鋼 ZG200-400 GB11352 ≤6.3 ≤450
ZG230-450 ZBJ98015 不限 ≤450
合金鋼 ZG20CrMo ZBJ98015 不限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15Cr1Mo1V 不限 ≤570
5.鑄鐵件
表3一5 鍋爐用鑄鐵件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 用 范 圍
附件公稱通經(mm) 公稱壓力(MPa) 介質溫度(℃)
灰鑄鐵 不低于HT150 GB9439 ≤300 ≤0.8 <230
JB/T2639 ≤200 ≤1.6 <230
可鍛鑄鐵 KTH300一06 GB9440 ≤100 ≤1.6 <300
KTH300一08
KTH300一10
KTH350一12
球墨鑄鐵 TQ400一18 GB1348 ≤150 ≤1.6 <300
JB/T2637 ≤100 ≤2.5
QT450一10 GB1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鑄鐵制造排污閥和排污彎管。
②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及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300°C的過熱器,其放水閥和排污閥的閥殼可用上表中的可鍛鑄鐵或球墨鑄鐵制造。
③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的方形鑄鐵省煤器和彎頭,允許采用牌號不低于HT150的灰鑄鐵,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的方形鑄鐵省煤器管和彎頭,允許采用牌號不低于HT1200的灰鑄鐵。在制造廠內,應對省煤器上使用的鑄鐵部分進行水壓試驗,其試驗壓力應等于鍋爐工作壓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壓部位的鑄鐵件不準補焊。
6.緊固零件
表3一6 鍋爐用緊固零件
鋼的種類 鋼號 標準編號 適用范圍
工作壓力(MPa) 介質溫度(℃)
碳素鋼 Q235-A,Q235-B GB700 ≤1.6 ≤350
Q235-C,Q235-D
20,25 GB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鋼 40Cr GB3077 不限 ≤450
35CrMo JB/T74 不限 ≤500
25CrMoVA 不限 ≤500
25CrMo1VA
20Cr1Mo1VniTiB 不限 ≤570
20Cr1Mo1VtiB 不限
2Cr12WMoVNbB 不限 ≤60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應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材必須為鎮靜鋼,且應符合GB7l5《標準件用碳素鋼熱軋圓鋼》的規定或GB983《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中20鋼的規定。板拉撐件應是鍋爐用鋼。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T5177《碳鋼焊條》、GB/T5118《低合金鋼焊條》、GB983《不銹鋼焊條》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銹鋼絲》、GB/T81l0《氣體保護電弧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GB10045《碳鋼藥芯焊絲》、GB/T14957 《熔化焊用鋼絲》、GB/T14958《氣體保護焊用鋼絲》的規定;焊劑應符合GB5293《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GB12470《低合金鋼埋弧焊用焊劑》的規定。
第24條 鍋爐受壓元件代用的鋼板和鋼管,應采用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相近的鍋爐用鋼材。鍋爐受壓元件和重要的承載元件的材料代用應滿足強度和結構上的要求,且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鋼材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并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25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除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外,還應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鍋爐上的受熱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鋼管公稱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公稱外徑。
第26條 采用研制的新鋼號材料試制鍋爐受壓元件之前,鋼材制造廠必須對此新材料的試驗工作進行技術評定,參加評定的單位應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監察機構、標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評定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化學成分。應提供確定化學成分上、下限的試驗研究數據。
2.力學性能和組織穩定性。應提供在使用溫度范圍內(至超過最高允許工作溫度50℃)溫度間隔為20℃(有實際困難時,可按50℃間隔)的抗拉強度 、屈服點 ,并提供伸長率 ,斷面收縮率φ、時效沖擊值、室溫夏比(“V”形缺口試樣)沖擊吸收功、脆性轉變溫度。
對于工作溫度高于350℃的碳素鋼、低碳錳鋼、低碳錳釩鋼以及工作溫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鋼,應提供持久強度、抗蠕變性能及長期時效穩定性數據。對于奧氏體鋼,還應提供抗晶間腐蝕數據。
3.抗氧化性。對于使用溫度高于500℃的鍋爐鋼材,應提供在使用溫度下,(包括超過最高允許工作溫度20℃)的抗氧化數據。
4.抗熱疲勞性,應提供在相應溫度下的彈性模量(E)、平均線膨脹系數(α)和傳熱系數(λ)等。
5.焊接性能。應提供鋼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頭力學性能數據。
6.鋼材的制造工藝。應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如冶煉、鑄造或鍛軋、成品熱處理等資料。
7.鋼材的熱加工性能。應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如熱沖壓、熱卷、熱彎、熱處理等資料。
第27條 新鋼號材料經技術評定得到認可后,鍋爐制造廠才可按本規程第6條規定辦理試制鍋爐受壓元件手續。參加試制的鍋爐制造廠應將新鋼號材料的性能報告、復試報告、工藝試驗報告和試制情況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28條 新鋼號材料批量生產前,必須進行產品鑒定。該鑒定應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監察機構、標準等部門的代表參加。新鋼號材料的創造廠應將鑒定意見、試用情況和成批生產的鋼材質量穩定性情況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29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材,應符合以下要求:
1.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分、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材相類似,并列入鋼材標準的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2.應按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對照國內鍋爐鋼標準如缺少檢驗項目,必要時還應補做所缺項目的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試驗,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4.鍋爐強度計算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條件所規定的性能數據進行。
5.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30條 鋼材生產單位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時,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產品鑒定。
第31條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0.4MPa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
對于質量穩定并取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
第32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鍋爐受壓元件用的鋼材應有標記。用于受壓元件的鋼板切割下料前,應作標記移植,且便于識別。
第33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結構
第34條 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分在運行時應能按設計預定方向自由膨脹;
2.保證各循環回路的水循環正常,所有受熱面都應得到可靠的冷卻;
3、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
4.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5.水冷壁爐膛的結構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6.爐墻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及防腐蝕性;
8.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9.燃煤粉的鍋爐,其爐膛和燃燒器的結構及布置應與所設計的煤種相適應,并防止爐膛結渣或結焦。
第35條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懸吊式鍋爐本體設計確定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
第36條 對于水管鍋爐,在任何情況下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當受熱面管與鍋筒采用脹接連接時,鍋筒筒體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mm。
第37條 對于鍋殼鍋爐,當鍋殼內徑大于1000mm時,鍋殼筒體的取用壁厚應不小于6mm;當鍋殼內徑不超過1000mm時,鍋殼筒體的取用壁厚應不小于4mm。
第38條 鍋殼鍋爐的爐膽內徑不應超過1800mm,其取用壁厚應不小于8mm,且不大于22mm;當爐膽內徑小于或等于400mm時;其取用壁厚應不小于6mm;臥式內燃鍋爐的回燃室,其殼板的取用壁厚不應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
臥式鍋殼鍋爐平直爐膽的計算長度應不超過2000mm,如爐膽兩端秘管板扳邊對接連接時,平直爐膽的計算長度可放大至3000mm。
第39條 噴水減溫器的集箱與內襯套之間以及噴水管與集箱之間的固定方式,應能保證其相對膨脹,并能避免共振,且結構和布置應便于檢修。
第40條 水管鍋爐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下降管可靠供水。 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界100mm。對于直徑小于或等于150mm的臥式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界75mm。 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在圖樣上標明。
關鍵詞: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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